今天是

巴中审计—法律地位
您的位置: 首页 - 法律地位
审 计 概 况
审计简史
法律地位
审计体制
主要职责
审计程序
审计纪律
站 内 搜 索



法律地位

2006-11-8 http://www.bzaudit.gov.cn 巴中审计

  中国《宪法》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。
  ——《宪法》第91条规定:“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,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,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,进行审计监督”。“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,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,不受其他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”
  ——《宪法》第109条规定: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。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,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。”
  ——《宪法》还规定:审计长为国务院组成人员,审计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,国家主席任免。
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行政首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,依照法定程序任免,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,不得随意撤换。

关闭窗口


地址:巴中市江北新区望王路西段315号
电话:0827-5260759  传真:0827-5260155
管理员信箱:junzheng@tom.com